“3公”经费公然小议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权利的重要措施。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然的法制建设,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实施3年多来,透明政府建设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在信息公开方面,不愿公开、不敢公然、不屑公然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包括“3公”经费在内的政府财政预决算信息更是一度被许多部门视为“秘密”。
在公众的热切期盼下,今年4月份以来,相继有国务院部门公开“3公”经费。
《条例》中有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然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在此语境下,中央政府推出从中央到地方“三公”经费全公开的时间表,称得上是顺应民心和时势的历史性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重要的价值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是公民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法治、民主国家的条件。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而此次“3公”经费的公开挑战了传统偏见。
“三公”经费的公开已成为大街小巷的热点话题,这有利于促进公民切实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干行政活动中充分行使自己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利。
为增进“三公”经费公然,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其一,明确《条例》中的相关概念。
《条例》规定中出现了有的模糊性用语,使得行政机关容易利用其模糊标准自行衡量是不是对申请人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不应归政府所独享,即意味着获取政府信息并不但局限于与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任何人都可以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获得相应的信息。
《条例》应当尽快界定何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标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概念等,减少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决定权,也可以借鉴美国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废除行政机关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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